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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婴被高空抛物砸伤 父母要求该楼18户集体赔偿
更新时间:2008-4-10 9:03:57 信息来源:信息时报

  受伤女婴的母亲无法查清谁家乱抛瓷砖片,起诉被法院驳回

  □时报记者 闫晓光

  楼上飞下一块瓷砖,击中5个月大的女婴小毛,致其十级伤残。由于找不到肇事者,小毛的父母将该楼18户人告上法庭,要求集体赔钱,结果败诉。

  所谓“同人不同命”——近日,本报曾报道过的深圳“好来居”73户业主被告案也有了结果,法院认为:业主无责,物管失职,判决其赔偿近23万元。

  两起典型案件,引起人们对高空坠物的广泛关注。

  被砸伤的婴儿小毛家住荔湾区。今年2月10日,母亲李某抱着当时年仅5个月大的小毛,路过白鹤洞园中×巷×号大楼。突然,楼上凌空飞下一块瓷砖,击中小毛头部。汩汩流血。李某吓得马上将女儿送至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,经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
  李某同时拨打110,向白鹤洞派出所报案。根据李某指认,民警对砸中小毛的瓷砖片拍照取证,并根据瓷砖的款式,逐门逐户敲开白鹤洞园中×巷×号4单元和2单元18户住户的房门,进入搜查。调查结果是,这18户都没有在装修,也没有哪家有这种款式的瓷砖。由于无法查清到底是哪家住户抛出了伤人的瓷砖片,小毛的父母将该楼18户住户全部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损失合计50500元。

  住户们一致向原告提出疑问:“出事的地点有3栋楼,怎么就认定是我们这栋楼扔的呢?”

  原告律师对于这个问题做出两点解释。首先,女婴小毛头部左侧被瓷砖片擦伤,如果瓷砖从右侧的楼上抛出,怎么会砸到额头左边?其次,起诉被告所在楼是原告母亲李某的意见,因为李某看到瓷砖片从被告所在楼扔出。

  住户又问:“为什么原告只出示了一张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拍下的瓷片照片?为什么拿不出实物?没有实物我们怎么判断瓷砖片的重量?怎么察看上面的指纹?怎么检验上面的血迹究竟是不是小毛的?”第五被告吴先生代表大家发问:“根据照片看,瓷片落地时居然基本完整,而不是粉碎,这如何解释?此外,那么重的瓷片砸在小孩头上,为什么只是轻伤?”一连串问题排山倒海,现场争辩非常激烈。

  最后,荔湾法院一审认为,18户人不可能一起扔瓷片,不算实施共同侵害,应属于普通侵权,由具体侵权者赔偿。但由于找不到扔瓷片的人,法院不支持毛先生的诉讼请求。

  原告律师认为,高空坠物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,如果判原告败诉,对这一行为起不到约束和警醒的作用。目前,毛先生正和代理律师起草上诉书,择日提交广州市中院。

  同案不同判

  深圳:业主无责物业赔钱

  玻璃从天而降,砸死路过的小学生,截至起诉日仍不知玻璃从哪家掉落——这就是本报曾经报道过的深圳“好来居”高空抛物砸死男童案。一年多后,该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。法院驳回受害者家属对73名业主的索赔要求,同时判物管赔偿近23万元。

  被告人数创全国之最

  2006年5月31日下午,小学四年级学生小宇(化名)放学回家,经过位于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海德二道交叉口处的“好来居”物业人行路面时,被从楼上坠落的玻璃击伤头部,抢救无效死亡。

  事故发生后,“好来居”物业管理责任人会同南山警方进行了现场勘验,保留了现场的情况及相关证据,但截至起诉日,警方均未给出“玻璃从哪一业主家掉落”的书面调查结果。小宇的父母把“好来居”有可能高空抛物的73个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都告上了法庭,要求各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等约76万元,并承担诉讼费用。

  物业公司赔23万

 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日前判决,各被告也不可能实施共同危险行为。而原告在不能举证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,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,没有法律依据。

  法院同时认为,事故发生的一个多小时前,该区域附近已出现一次高空坠物事件。物管未及时履行职责,应担责三成,共赔偿229945元。

  小宇父母表示将坚决上诉。

  重庆:烟灰缸砸人22户赔17万

  2000年5月10日,33岁的郝跃步行到重庆学田湾正街65、67号楼下时,被一只烟灰缸砸伤脑袋。

  2002年初,他到渝中区法院递交诉状,状告学田湾正街65、67号楼的所有22家住户。2002年5月,渝中区法院判决:学田湾正街65、67号两栋楼,不分楼层高低,所有22户人家每户赔偿郝跃8100元,总计为17万余元。

  为何三案结果不同

  “同类的案件在国内多有发生,但是判决结果并不相同,这也说明了国家法律在这方面存在空白。”律师雷新平提到,目前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(草案)》第八编侵权责任法已经公布,就等全国人大通过。其中第56条明确规定:“从建筑物中抛掷或者从建筑物上脱落、坠落的物品致人损害,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由该建筑物的全体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,但使用人能证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除外。”这一条非常适用于这个案件。

 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:由广州、深圳两案的判决可以看出,两地法院均认为:由一人所为的空中抛物,不能认定为全楼人”共同危险行为“——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,且须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。空中抛物完全是个人行为,其他业主并无主观上的过错。由于一人违法,而让其他无辜的人承担赔偿责任,不仅于法无据,还有些“连坐”的味道。


新闻录入:武艳香    责任编辑:武艳香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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