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有关条款的规定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焦作市于近日出台文件,要求各县(市、区)认真做好经济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,并提出如下要求:
一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数量配备。每50~100个调查对象配备一名普查员,原则上每三个左右普查区(普查小区)要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,调查单位较多的普查区可适当增配。
二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素质要求。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、财税、统计等基础知识;熟悉本普查区、普查小区内的单位分布情况;身体健康;责任心强,工作细致,能够独立完成本普查区的普查任务。
三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聘范围。原则上,普查指导员可由乡(镇、街道)办事处、社区(居委会)或村委会干部,乡镇驻村干部担任。普查员由社区、村干部和村民小组组长担任,也可由从事过会计、统计或有关普查工作的人员,或者文化水平较高且经过培训的其他人员担任。
四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工作。焦作市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县(市、区)和乡镇经济普查机构和全部普查指导员进行培训;县(市、区)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对乡级经济普查办公室人员和全部普查指导员、普查员进行培训。在组织方式上,对区域普查员必须由县(市、区)普查办公室统一集中培训;对法人单位普查员可集中培训,也可采取分片集中培训的模式。普查指导员以《普查方案》和《普查员手册》为基本内容,普查员以《普查员手册》为基本内容。培训后要对普查指导员、普查员进行考试。考试合格者颁发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。县级普查机构要对聘用的普查指导员、普查员按普查区编组、造册,形成经济普查指导员、普查员资料库,并上报上级普查机构审核备案。
五是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时间安排。普查指导员、普查员的选聘工作由各县(市、区)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,乡镇(街道办事处)经济普查办公室实施。普查指导员、普查员的选聘工作必须在2008年9月7日前完成,并将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数据信息库上报焦作市经普办。(来源:焦作市统计局)


